均衡性检查
先按主要影响因素分层,然后在层内随机抽样,这样组间均衡性较好。但若样本分配并不是采用分层随机,而是使用完全随机的方法,在小样本实验中则可能出现严重不平衡状态。为弥补这一缺陷,应在实验样本数达到预定数80%~90%时进行均衡性检查。若发现不平衡指数(影响因素差数绝对值之和)较大时,随后的样本分配应以如何使不平衡指数减小为原则。例如,比较复方青黛与马利兰对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疗效,预定观察20例,每组10例,按完全随机已收治17例。若性别、年龄、病情与病程是其主要影响因素,则按此进行均衡性检查(表2.2)。
2.2 已有17例分层情况
| 性别 |
| 年龄 |
| 病情 |
| 病程 | |||||
男 | 女 |
| 中 | 青 |
| 轻 | 中 | 重 |
| ≤1年 | >1年 | |
复方青黛组 | 4 | 5 |
| 6 | 3 |
| 4 | 3 | 2 |
| 5 | 4 |
马利兰组 | 5 | 3 |
| 4 | 4 |
| 2 | 3 | 3 |
| 3 | 5 |
组别(di) | 1 | 2 |
| 2 | 1 |
| 2 | 0 | 1 |
| 2 | 1 |
检查结果不平衡指数较大,故随后继续进来的病例应当以使减少为原则。如新来一位受试条件的本病患者系男性青年,病情较重,确诊已达1年半。若将此患者分至马利兰组,则增至16,若将其分至复方青黛组,则减至8,故应将此患者分至此组。再来新患者仍按此办法进行。
盲法原则
所谓盲法(blindness)是指按试验方案的规定,不让参与研究的受试者和(或)观察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知道病人所接受的是何种处理(试验药或对照药),从而避免他们对试验结果的人为干扰和心理因素的影响。
单盲法(single blindness)
在研究中,受试对象不知道自己接受的是什么处理,而观察者知道,称单盲法。其优点是可避免研究对象的主观因素所致的偏差。由于单盲还保留非盲法的优点,即实施起来容易,在研究对象出现任何变化时,担任观察任务的研究人员容易判断其原因,并决定是否终止试验或改变方案,以保证处理因素使用的安全性。其缺点是不能避免研究人员主观因素所产生的偏倚,所以单盲获得结论的客观性和可信度低于双盲法。用于对照的药物既可是安慰剂,也可以是有效药物或标准治疗。
近年有学者提出:单盲法无法避免一些偏倚的产生,实际上可能是不盲,尽量不要用于临床试验。
双盲法(double blindness)
研究者对受试者的启发、暗示会有意无意改变观察记录,造成人为偏差。研究中,受试者和承担观察任务的研究人员均不知道每个受试对象的分组和接受处理的情况,可避免来自受试对象的主观偏差,同时又避免了研究者的人为偏差。
为避免偏倚,在临床研究中,反映疗效和安全性的主要指标如果是主观、定性的,或者虽是定量指标,但容易受心理、精神因素影响的应采用双盲设计。在新的新药评审办法中,化学药品第一、二、三类药物:五类药物中需延长用药周期和(或)降低剂量的药物要进行Ⅱ期临床实验的,都需要用双盲临床试验。
双盲法较为复杂,实际执行起来困难较大。在研究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容易盲底泄漏,称为破盲。在执行双盲法时,如果病情发生变化不能准确判断并及时处理。鉴于双盲法的以上缺陷,在双盲法临床试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严格随机分组,认真、客观填写病例报告表。实验组与对照组所用的药物外观、形状、剂型等必须高度一致。要有一套完善的执行盲法编码制度,受试对象的所有记录、请求单,回报单等全采用代号制。
每个盲法试验应指定一位第三者作为统筹负责和监督整个研究工作的监视员。其职责是监督盲法执行,保证结果的可靠性,保证受试对象的安全,分发应急信件,保管盲底,试验终末揭盲等。
设有应急信件和紧急情况个别病例揭盲规定。临床试验必须符合科学和道德伦理原则,为防止试验中出现紧急情况贻误病人治疗,应为每一个编盲号设置一个应急信件(内容为病例用药编号、药名),以便在紧急情况对个别病例揭盲抢救治疗。
盲态核查。指最后一例受试者的最后一次观察完成后,数据管理员将病历报告表输入数据库,并经过复核、直到数据锁定,以及第一次揭盲间对数据的核查和评价等所做的工作统称盲态核查。盲态核查是双盲临床实验中标准操作规范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必须严格实施。
三盲法(triple blindness)
三盲法是双盲法的扩展,即受试对象、研究人员和资料分析人员均不知道受试对象的分组和处理情况。这种方法在理论上可以减少资料分析上的偏差,但在分析时减弱了对整个研究工作的全局了解,对研究的安全性要求较高,在执行时也较严密,难度较大。
编辑:西门吹血